34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侵占行為?
(A)藝廊之負責人甲將收藏家委託並約定僅供其藝廊展出的古董花瓶私自出售他人
(B)公司會計人員甲將應存於銀行的公司現金加以花用,事後因害怕東窗事發,又將所花用之現金存回 公司帳戶
(C)政府機關之約僱司機甲將負責管理與保養之公務用車輛,於 5 月 1 日勞動節時,載家人去旅遊
(D)律師將被告委託其交給法官的賄款新臺幣 200 萬元予以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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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19), C(793), D(138), E(0) #2429696

詳解 (共 8 筆)

#4906141

(A)、(B)均屬侵佔行為,侵占為『易持有 為所有』,因此事後返還,依然成立侵占罪。

(C)為無權借用,並無權為己有,所以並非侵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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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7562
@柯凱章 A甲出售係以自己自居於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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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8330
(C)為無權借用,並沒有據為己有侵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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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0090

求解D
實務見解不是認為侵佔背信不含不法原因的持有嗎?
委託賄賂法官不是屬於不法原因持有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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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5902

那請問有人知道「所有」的定義嗎?因為A的「出售」,B的「花用」,都是一個動作,而C的「載家人去旅遊」也是一個動作,所以如果用「易持有為所有」來比較A、B與C,那我有點難以分辨。像D選項的「侵吞」就能很明顯看出「易持有為所有」。請大家解決我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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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252
「侵占罪」是一種蓄意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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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8925

感謝,推測其動作時之主觀犯意後較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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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77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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