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罪確
定。嗣甲通緝到案,審理中,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證人乙及當時在場、年僅 14 歲之丁作證;
另傳喚鑑定人戊說明其如何判斷丙係為尖銳之刀器所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恐因陳述而受有「偽證罪」追訴、處罰,自得拒絕證言
(B)甲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得任意剝奪;但甲非不得予以放棄
(C)丁年僅 14 歲,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並無證據能力
(D)戊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予拘提,以查明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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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778), C(87), D(87), E(0) #2429703
統計: A(107), B(778), C(87), D(87), E(0) #2429703
詳解 (共 6 筆)
#5165383
(A) 乙恐因陳述而受有「偽證罪」追訴、處罰,自得拒絕證言
完全在考這個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956 號刑事判決
證人恐 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固為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明定。惟此項拒絕證言權,旨在保障證人不 自證己罪之權利,避免證人在偽證處罰之負擔下,必須據實陳述 而為不利於己之證言,致陷於窘境。因之,證人之陳述如無使自 己受有刑事追訴或處罰之危險,即無上開規定適用餘地,自不得 拒絕證言,亦無須告知得拒絕證言。至若因證人之陳述而有受「 偽證罪」之追訴、處罰者,則非拒絕證言之正當理由,蓋以任何 人不得以犯罪為手段而主張權利,乃屬當然之理。
(C)丁年僅 14 歲,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並無證據能力
證人恐 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固為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明定。惟此項拒絕證言權,旨在保障證人不 自證己罪之權利,避免證人在偽證處罰之負擔下,必須據實陳述 而為不利於己之證言,致陷於窘境。因之,證人之陳述如無使自 己受有刑事追訴或處罰之危險,即無上開規定適用餘地,自不得 拒絕證言,亦無須告知得拒絕證言。至若因證人之陳述而有受「 偽證罪」之追訴、處罰者,則非拒絕證言之正當理由,蓋以任何 人不得以犯罪為手段而主張權利,乃屬當然之理。
(C)丁年僅 14 歲,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並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3501號刑事判例裁判要旨:「證人年尚未滿八歲,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雖非絕對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言是否可信,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為其他證據之調查,以為取捨之依據。」
(D)戊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予拘提,以查明事實真相
鑑定人不具備不可替代性,不可拘提。
第 19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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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2895
104台抗602裁 證人之具結證言權經有罪判決不得主張
刑訴熱門爭點_傳聞法則重點四傳聞例外與拒絕證言權之關係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njnGWZPe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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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841
本題我是用乙已經「判決確定」,故無再被刑事追訴之風險,不得拒絕證言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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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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