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不 受理,在上訴期間,被害人因同一原因事由死亡。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 理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係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係事實審,自得變更罪名而為判決
(B)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過失致死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逾期之問題
(C)撤銷發回原審。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事實不同,非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顯就未受請求事項而予 判決
(D)撤銷發回原審。因係同一案件,得撤銷第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維被告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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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113), C(120), D(737), E(0) #2980748

詳解 (共 8 筆)

#5905442

本案犯罪事實同一,為同一案件。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時,一審判決非程序判決時,才自為判決。
因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等程序判決不須經過言詞辯論(刑訴307)
若在一審無經言詞辯論而二審自為判決,被告實質上少了一個審級的保障。
故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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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620
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死亡,所以是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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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917
過失傷害 過失重傷 都是告訴乃論之罪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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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495
⚠️最佳解有誤!!請注意⚠️ 本題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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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307
上面的解答有誤,§284 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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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4324
最佳解有誤 ㅤㅤ 刑訴369Ⅰ:「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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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901
刑訴法369Ⅰ:「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刑訴法307(言詞審理之例外)
﹝1﹞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302(免訴判決)303(不受理判決)304(管轄錯誤判決))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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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8822
詳解不是鎖著就是不涵攝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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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過失致重傷是非告訴乃論,不會發生告訴權逾期的情況。
所以一審不受理該當369一項但書的諭知不受理是屬於不當的要件。
所以二審要撤銷發回。AB錯
然後過失致重傷跟過失致死,事實上、法律上都同一,所以C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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