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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07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079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9 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檢察 官與 A 均上訴二審,雙方未指摘漏未沒收部分,但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一審漏未沒收部分違法, 無可維持,予以撤銷改判,判決 A 有罪,並諭知沒收 100 萬元。背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審沒收判決是初次不利益判決,A 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B) A 不得對二審判決有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C)檢察官不得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法院
(D)如果一審諭知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檢察官得為 A 上訴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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