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起上
訴,始為合法?
(A)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辯護人之上訴,性質上為代理上訴
(B)以辯護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C)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獨立上訴
(D)以辯護人或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均可。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被告則為有上訴權 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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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6), B(37), C(136), D(221), E(0) #2980747
統計: A(766), B(37), C(136), D(221), E(0) #2980747
詳解 (共 2 筆)
#6170888
被告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之上訴權,乃本於『代理權』之作用,並非具有獨立上訴權,故其上訴應以被告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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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條(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1﹞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1﹞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346條(上訴權人~代理上訴)
﹝1﹞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1﹞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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