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079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49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最終
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檢察官不服,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 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實務見解,檢察官此時得否再對第二審判決上訴?
(A)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高 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B)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最 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C)不可以。簡易處刑判決,僅被告得上訴第三審,不容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D)不可以。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此時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 449 條 I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
未解鎖
455-1簡易判決不服,上訴管轄第二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