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最終
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檢察官不服,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 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實務見解,檢察官此時得否再對第二審判決上訴?
(A)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高 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B)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最 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C)不可以。簡易處刑判決,僅被告得上訴第三審,不容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D)不可以。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此時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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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149), C(151), D(702), E(0) #2980746
統計: A(221), B(149), C(151), D(702), E(0) #2980746
詳解 (共 5 筆)
#6076089
§455-1簡易判決僅得上訴至第二審地方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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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722
第449條(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1﹞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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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條之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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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864
a、b選項提醒:
376條是for通常程序第三審的上訴限制
本題已經說走簡易程序,所以不用考慮a、b兩個選項。
376條是for通常程序第三審的上訴限制
本題已經說走簡易程序,所以不用考慮a、b兩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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