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默,
甲在不知有此權利的情況下自白犯罪。依實務見解,該自白證據能力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依法告知享有緘默權,為重大之程序違法,甲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B)該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如經證明警員違背程序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 仍得作為證據
(C)如檢察官可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任意,仍具有證據能力
(D)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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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570), C(52), D(475), E(0) #2980735
統計: A(140), B(570), C(52), D(475), E(0) #2980735
詳解 (共 10 筆)
#5894109
考點:
158-2第2項適用,本題被告經警方「通知到案」即無158-2第2項適用,應依158-4審酌而為認定。(參107台上3084判決)
解析:
158-2第2項,適用前提為「受拘提逮捕之被告」,而題目被告為「通知到案」並非適用158-2第2項。
ABC選項皆可刪除。故選D
38 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默, 甲在不知有此權利的情況下自白犯罪。依實務見解,該自白證據能力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依法告知享有緘默權,為重大之程序違法,甲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B) 該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如經證明警員違背程序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 仍得作為證據
(C) 如檢察官可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任意,仍具有證據能力
(D) 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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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默, 甲在不知有此權利的情況下自白犯罪。依實務見解,該自白證據能力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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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該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如經證明警員違背程序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 仍得作為證據
刑訴第 95 條
刑訴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是以若違反刑訴95條之告知義務,其效果 :
違反刑訴95條第1項2、3款之效果,依刑訴158-2第2項。
違反刑訴95條第1項1、4款之效果,依刑訴158-4,個案權衡。
不知為何非B ?
是以若違反刑訴95條之告知義務,其效果 :
違反刑訴95條第1項2、3款之效果,依刑訴158-2第2項。
違反刑訴95條第1項1、4款之效果,依刑訴158-4,個案權衡。
不知為何非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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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340
自行到案-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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