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079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39 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法院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交互詰問之 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C)告訴人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明被害事實經過,該偵查筆錄與告訴人在審判 中具結證述之內容不符,只要該偵查筆錄未於審判中經提示、朗讀或告以要旨,法院即不得將偵查 筆錄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D)告訴人如未滿十六歲,其於審判中經傳喚到庭為證人,法院誤命其具結,行交互詰問,其證詞即不 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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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命具結而誤命具結,僅不發生具結效力而...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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