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另兩
罪成立,故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三 罪均成立,撤銷改判,仍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述三罪,何者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
(A)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
(C)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
(D)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竊盜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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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166), C(460), D(403), E(0) #2980749
統計: A(207), B(166), C(460), D(403), E(0) #2980749
詳解 (共 7 筆)
#5722557
依刑訴376條第1項規定,竊盜罪及詐欺罪皆不得上訴三審,惟依同條但書規定可知,若不得上訴三審之罪於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則例外可上訴三審,本題竊盜罪於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故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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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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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一審二審皆認為有罪,不得上訴三審。行使偽造私文書最重5年,不符合376,竊盜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可以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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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1﹞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2﹞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2﹞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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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921
(C)為什麼詐欺取財沒有348第二項的一部上訴 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我猜:因為題目是問可上訴三審的罪名 不是問哪些罪在上訴範圍嗎??
我猜:因為題目是問可上訴三審的罪名 不是問哪些罪在上訴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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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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