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1 日入獄服刑,法院知
悉後將判決書分別於:⑴ 3 月 5 日送達甲之住所,由甲之同居父親簽收;⑵ 3 月 6 日囑託甲服刑之 監獄長官送達甲簽收;⑶ 3 月 7 日送達甲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律師乙簽收。如甲不服判決,至遲須在 何日前提起上訴?
(A) 3 月 25 日
(B) 3 月 26 日
(C) 3 月 27 日
(D)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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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672), C(386), D(17), E(0) #2980739
統計: A(114), B(672), C(386), D(17), E(0) #2980739
詳解 (共 7 筆)
#6163824
首先,甲有送達代收人(55)
但是,甲在監獄(56第1項排除55)
所以,要送給甲的監獄長官(56第2項)
那麼,起算日就是3/6+我們熟悉的20天上訴
答案就是26日前提上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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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613
刑訴法55:
「I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
Ⅲ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I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
Ⅲ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3/7--3/26是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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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047
根據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這是期間計算的原則。然而,法律仍有特別規定,使得某些期間的計算需要將始日算入。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期間始日需要算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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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別規定即日起算者:
-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但書即明文指出,雖然一般情況下始日不計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這表示若有其他法律明確規定期間自特定日起算,則該日應予計入。
- 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曾闡述,專利法第28條第1項關於主張優先權的期間,應以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12個月,此為其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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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之期間:
-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在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中,始日即使未滿一日,也以一日計算,實質上將始日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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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基於特定目的之規定:
- 雖然民法第120條是期間計算的通則,但其他法律可能基於其立法目的,對於特定期間有不同的計算方式。例如,部分時效期間、刑期計算、公職人員任期起算、年齡計算等,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將始日計入。
- 法務部法律字第11103515320號函釋提及,關於「以上」、「以下」等用語,多係參照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這類規定也可能導致期間計算上包含始日或本數。
因此,在判斷特定期間是否應將始日算入時,除了民法第120條的原則外,更應檢視是否有其他特別法規的明文規定,或該期間的性質(例如是否涉及人民不利處分)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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