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公務員應自行迴避?
(A)四親等內之姻親為事件當事人
(B)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
(C)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D)於土地登記案件曾為該土地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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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81), C(53), D(27), E(0) #862245
統計: A(54), B(281), C(53), D(27), E(0) #862245
詳解 (共 2 筆)
#1535364
行政程序法 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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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90
| 第 32 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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