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在家將百元紙鈔黏貼於釣魚線上,再至某停車場,將黏貼於線上之百元紙鈔放到硬幣兌換機內,待機器感應紙鈔並吐出等值零錢時,甲即拉線取回紙鈔,重複數次取走機器內的零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乘人不知取得財物,應成立竊盜罪
(B)甲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C)甲以詐術方式取得財物,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D)甲以不正方式取得財物,應成立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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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2), B(32), C(177), D(1610), E(0) #370400

詳解 (共 8 筆)

#1226613
百元鈔吸進後兌換出硬幣,是正確的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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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2346
依本題正解答案來解釋,因為甲所用釣魚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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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451
第 320 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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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067

答案應為D

 

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2519 號刑事判決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 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5 時12分許、 5 時32分許,在乙○○經營之屏東縣○○鄉○○路000 號對 面之夾娃娃機店,將新臺幣(下同)1,000 元紙鈔黏貼於釣 魚線上,將紙鈔投入兌幣機內,待兌幣機掉出等值硬幣後, 再拉扯釣魚線取回紙鈔,甲○○以此方式操作2 次,自該兌 幣機取得價值共2,000 元之硬幣得手。 

刑法第339 條之1 第1 項規定所稱之收費設備,係指藉由 收取一定費用而提供對價商品或服務之機器裝置,若以干擾 器或他法使兌幣機之感應器對收費與否之辨識陷於錯誤,藉 以免投幣即能取得硬幣,自屬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1 項 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起訴書認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 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本院卷第63頁),已無礙被告防禦 權之行使,先予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430 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一、孫健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之 犯意,於民國107 年5 月19日凌晨3 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 0 號時涂文松經營之時圓自助洗車場,先以扣案其所有之紋 身用測試器1 臺干擾洗車場內兌幣機,另以扣案其所有之釣 魚線黏住50元硬幣,投入兌幣機之投幣孔內,以上下拉放之 方式操作,持續使該兌幣機感應器對於收費與否之辨識陷於 錯誤,因而掉落共計新臺幣(下同)1 萬2000元之硬幣,孫 健昌再以現場之塑膠置物盒盛裝前揭硬幣,而以此不正方法 取得上開財物。

三、按刑法第339 條之1 第1 項規定所稱之「收費設備」,係指 藉由收取利用人支付之一定費用而提供對價商品或服務之機 器裝置,而以干擾器或他法使兌幣機之感應器對於收費與否 之辨識陷於錯誤,藉以免於投幣即能取得硬幣,自屬以不正 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甚明。是核被告孫健昌、袁沛 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1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 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所為構成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竊盜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 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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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150
原來綁釣魚線不算不正方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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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478
另問: 使用釣魚線,是否成立加重竊盜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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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628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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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720

這題有兩種答案 到底是哪一個???
https://app.yamol.tw/item/68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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