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行政程序法有關當事人委任代理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 3 人
(B) 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C)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D) 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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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212), C(456), D(6742), E(0) #355469
統計: A(136), B(212), C(456), D(6742), E(0) #355469
詳解 (共 4 筆)
#400716
| 第二十三條 |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
| 第二十四條 |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 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
| 第二十五條 |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
| 第二十六條 |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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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997
第26條 代理權恆定原則••••陳治宇老師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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