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參加乙擔任會首之民間互助會,甲得標後將其每月 1 日應繳之會款,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支票若
干張,交付會首乙,授權乙按每月 1 日填補以作為交付每月會款之方法,其後由丙得標,乙即將甲
簽發之上開支票一張交付丙,轉囑丙照填發票日,丙填入發票日後將支票背書交付知情之丁,丁屆
期存入銀行交換遭退票,遂訴請甲清償票款,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A)甲對丁有抗辯事由,因票據發票日不得授權他人記載
(B)甲對丁有抗辯事由,票據因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
(C)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為甲之代理人
(D)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為甲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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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3), C(12), D(74), E(0) #906170
統計: A(3), B(23), C(12), D(74), E(0) #906170
詳解 (共 1 筆)
#1333652
最高法院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
甲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支票若干張交付丙,既已決定以嗣後每月之十五日為發票日,囑丙逐月照填一張,以完成發票行為,則甲不過以丙為其填寫發票日之機關,並非授權丙,使其自行決定效果意思,代為票據行為而直接對甲發生效力,自與所謂「空白授權票據」之授權為票據行為不同。嗣丙將上開未填載發票日之支票一張交付乙,轉囑乙照填發票日,乙依囑照填,完成發票行為,乙亦不過依照甲原先決定之意思,輾轉充作填寫發票日之機關,與甲自行填寫發票日完成簽發支票之行為無異,乙執此支票請求甲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甲即不得以支票初未記載發票日而主張無效,此種情形,與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尚無關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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