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行政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相對人不履行義務者,處分機關即可依法強制執行
(B)課予人民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原則上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C)行政處分一經處分相對人提起訴願,即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
(D)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行政處分,不以課予人民義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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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67), C(3895), D(284), E(0) #2573234
統計: A(280), B(167), C(3895), D(284), E(0) #2573234
詳解 (共 10 筆)
#4759429
回樓上邵心渝:
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一項第4款>>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
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
期;應納金額。
該文件的檢附就算是行告誡程序了 ^ ^
法條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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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9411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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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2152
關於A,不是還要經過告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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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580
有可以幫忙解釋(D)的法律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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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8491
A其實也錯,要等行政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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