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根據我國「學生輔導法」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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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方代表出席。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那方代表?
(A)學生
(B)家長
(C)教師
(D)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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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8), B(195), C(55), D(387), E(0) #1710360
統計: A(1008), B(195), C(55), D(387), E(0) #1710360
詳解 (共 4 筆)
#2584424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 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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