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甲前因侮辱某行政機關,被警察依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侮辱公署罪移送檢察官,適 2021 年 12 月刑法修正,將該侮辱公署罪廢止除罪,此時檢察官應如何處分?
(A)行使退案審查,退回給警察機關
(B)絕對不起訴處分
(C)相對不起訴處分
(D)仍應起訴交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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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70), C(64), D(29), E(0) #341464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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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對於案件除了起訴處分外,尚有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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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2 條(絕對不起訴)案件有左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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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相對不起訴」是一種由檢察官基於個案情況所作出的決定,相較於「絕對不起訴」更具主觀性。


法律基礎:
這種決定是基於「起訴便宜主義」,法律賦予檢察官一定的裁量空間,即使被告有犯罪嫌疑,也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起訴。


適用案件:通常用於輕微犯罪的案件,例如妨害名譽、偽造文書、過失傷害等。 


實務考量
犯罪情節:
當犯罪情節相對輕微時,檢察官可能會依據《刑法》第 57 條的考量因素,如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決定是否不起訴。


被告條件:若被告是初犯且犯罪情節輕微,較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


犯罪後態度:被告的犯後態度,如是否坦承犯行並向被害人道歉、賠償,也是檢察官裁量的重點
 
 
被害人意見:在告訴乃論案件中,被害人的意見會影響檢察官的決定。若被害人已與被告和解或不願追究,檢察官傾向不起訴。
 
法律救濟途徑
再議:若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七天內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

交付審判:若再議被駁回,告訴人可以在收到駁回處分書後十天內,委請律師向管轄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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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767
甲前因侮辱某行政機關,被警察依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侮辱公署罪移送檢察官,適 2021 年 12 月刑法修正,將該侮辱公署罪廢止除罪,此時檢察官應如何處分?
(A) 行使退案審查,退回給警察機關❌
(B) 絕對不起訴處分✔️
  1. 刑法於 2021 年 12 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正式刪除原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的「侮辱公署罪」。這意味著「侮辱行政機關(公署)」的行為在法律上已經不再構成犯罪(除罪化)。

  2.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案件若有特定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其中第 4 款明定:「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絕對不起訴 vs. 相對不起訴

  • 絕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指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情形(無裁量空間),包含法律廢止、時效完成、被告死亡等。

  • 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又稱「職權不起訴」,是指雖然被告有犯罪嫌疑,但因情節輕微,檢察官「審酌裁量」後決定不予起訴。

刑事訴訟法 252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C) 相對不起訴處分❌
(D) 仍應起訴交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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