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甲前因侮辱某行政機關,被警察依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侮辱公署罪移送檢察官,適 2021 年 12 月刑法修正,將該侮辱公署罪廢止除罪,此時檢察官應如何處分?
(A)行使退案審查,退回給警察機關
(B)絕對不起訴處分
(C)相對不起訴處分
(D)仍應起訴交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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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70), C(64), D(29), E(0) #3414647
統計: A(4), B(370), C(64), D(29), E(0) #3414647
詳解 (共 4 筆)
#7177406
定義:
「相對不起訴」是一種由檢察官基於個案情況所作出的決定,相較於「絕對不起訴」更具主觀性。
法律基礎:
這種決定是基於「起訴便宜主義」,法律賦予檢察官一定的裁量空間,即使被告有犯罪嫌疑,也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起訴。
適用案件:通常用於輕微犯罪的案件,例如妨害名譽、偽造文書、過失傷害等。
實務考量
犯罪情節:
當犯罪情節相對輕微時,檢察官可能會依據《刑法》第 57 條的考量因素,如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決定是否不起訴。
被告條件:若被告是初犯且犯罪情節輕微,較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
犯罪後態度:被告的犯後態度,如是否坦承犯行並向被害人道歉、賠償,也是檢察官裁量的重點。
被害人意見:在告訴乃論案件中,被害人的意見會影響檢察官的決定。若被害人已與被告和解或不願追究,檢察官傾向不起訴。
法律救濟途徑
再議:若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七天內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
交付審判:若再議被駁回,告訴人可以在收到駁回處分書後十天內,委請律師向管轄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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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767
甲前因侮辱某行政機關,被警察依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侮辱公署罪移送檢察官,適 2021 年 12 月刑法修正,將該侮辱公署罪廢止除罪,此時檢察官應如何處分?
(A) 行使退案審查,退回給警察機關❌
(B) 絕對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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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於 2021 年 12 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正式刪除原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的「侮辱公署罪」。這意味著「侮辱行政機關(公署)」的行為在法律上已經不再構成犯罪(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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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案件若有特定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其中第 4 款明定:「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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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起訴 vs. 相對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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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
(C) 相對不起訴處分❌
(D) 仍應起訴交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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