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甲開槍欲殺乙,因射擊失準,未命中要害部位,僅造成乙之手臂擦傷,但乙竟因受到驚嚇,心臟病發而死。 就此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即使乙是死於心臟病發,甲開槍射擊的行為依然是殺人的實行行為;
(B)如果甲不知乙有心臟病,其開槍射擊的行為即與乙之死亡結果間欠缺條件關係;
(C)如果甲不知乙有心臟病,其開槍射擊的行為即無法構成犯罪;
(D)縱使甲不知乙有心臟病,其開槍時既具有殺人故意,乙也因此死亡,故仍應成立殺人罪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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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2), B(212), C(2), D(183), E(0) #3228717

詳解 (共 3 筆)

#6417637

(B)如果甲不知乙有心臟病,其開槍射擊的行為即與乙之死亡結果間欠缺條件關係 —>具備條件因果關係,只是乙死亡之結果為反常因果關係,不具客觀可歸責性

(C)如果甲不知乙有心臟病,其開槍射擊的行為即無法構成犯罪—>開槍射擊已達著手,仍然成立犯罪,僅需另依結果判斷為既遂或未遂

(D)縱使甲不知乙有心臟病,其開槍時既具有殺人故意,乙也因此死亡,故仍應成立殺人罪既遂犯—>乙死於心臟病,為反常因果關係(甲不知道乙有心臟病,且無從預見),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甲,因此成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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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465
B 因該是欠缺客觀可歸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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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行行為之認定 (選項 A 正確)
    甲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客觀上持槍對人射擊,該行為本質上具有致人於死的直接危險,已屬殺人罪之「實行行為」。無論最後被害人死因是子彈直接命中或誘發疾病,不影響該開槍行為屬於殺人行為的性質。
  2. 條件關係 (選項 B 錯誤)
    依據「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公式,若甲未開槍,乙就不會因驚嚇而引發心臟病死亡。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備條件因果關係。這與甲是否知情無關。
  3. 犯罪構成 (選項 C 錯誤)
    即使不構成殺人既遂罪,甲持槍射擊他人的行為至少仍會構成「殺人未遂罪」或「傷害罪」,並非不構成犯罪。
  4. 客觀歸責 (選項 D 錯誤)
    在刑法理論中,判斷既遂與否需具備「客觀歸責性」。雖然甲有條件因果關係,但乙死於心臟病發屬於「非典型因果歷程」。若乙的心臟病發對一般大眾而言是不可預見的特殊情形,則該死亡結果通常無法歸責於甲(即不成立殺人既遂)。
    • 學說實務見解:甲通常僅成立殺人未遂罪。因為子彈僅造成擦傷,死亡結果是由於乙特異的體質(心臟病)所導致,這超出了甲開槍行為所創造的法所不容許風險之常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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