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至當鋪典當東西時,發現當鋪內有許多值錢物品,卻經常只有老闆一人在,遂召集乙丙丁三人商議前往洗劫,並分配工作:乙負責持槍脅迫老闆,丙負責搜刮現金財物,丁負責在外把風及開車接應。甲僅提供槍枝,當天不前往,但事成之後主持分贓。依我國實務見解,其中誰是正犯?
(A)甲;
(B)乙丙;
(C)乙丙丁;
(D)四人均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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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74), D(996), E(0) #3228687
統計: A(4), B(5), C(74), D(996), E(0) #3228687
詳解 (共 2 筆)
#6122288
共謀共同正犯的行為人,主觀上是基於「為自己」犯罪的意思,其也會於犯罪完成後共享犯罪成果。例如:A帶著小弟B、C,一起研議要於某日前往某豪宅進行偷竊,但A行動不便,所以只負責於事前對B、C下指導棋(雖然只是「共謀」,但這就屬於犯罪行為的分擔),行竊當日則由B、C自行到場,最後B、C帶著贓物回來後,3個人就一起分贓。
教唆犯則是沒有為自己犯罪的意思(只是單純慫恿別人犯罪),其也不會因此取得犯罪成果。例如:X知道Y正因為缺錢而煩惱不已,便告訴Y附近鄰居家中藏有許多現金(這種單純告知還不算是所謂討論詳細計畫的「共謀」的程度),Y猶豫不決,X便連日慫恿他偷竊後即可解決經濟壓力,最後Y真的去偷竊,則此時X因為沒有實際參與犯罪(他只是讓Y萌生犯罪的念頭),所以只成立教唆犯。
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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