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司法院釋字第750號,關於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不涉及下列何種權利?
(A)應考試權
(B)平等權
(C)工作權
(D)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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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288), C(218), D(2440), E(0) #3428280
統計: A(277), B(288), C(218), D(2440), E(0) #3428280
詳解 (共 10 筆)
#6399797
本題相關釋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50 號
1. 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有從事工作及選擇職業之自由
→如果實習要求不合理,甚至根本無法取得資格,就可能限制工作權。
2. 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權,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
→任何限制應考資格(e.g.要求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規定都構成對應考試權的限制。
3. 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
→國內牙醫學畢業生與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存有差別待遇。國內學生畢業即可以取得臨床實作考評及格證明,而國外學生無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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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259
釋字750
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及考試院98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第1款,關於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參加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之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應考試權之保障意旨無違,亦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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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0945
類似考題
11.以外國學歷應我國牙醫師國家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不涉及下列何項權利?
(A)工作權
(B) 平等權
(C) 應考試權
(D) 受教育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21-113年-113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
(A)工作權
(B) 平等權
(C) 應考試權
(D) 受教育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21-113年-113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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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50號【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之資格案】
解釋爭點: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及考試院98年10月14 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
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第1款,關於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參加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之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應考試權之保障意旨無違,亦不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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