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之手段?
(A)課處怠金
(B)拆除建築物
(C)扣留動產
(D)實施告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7), B(138), C(194), D(1722), E(0) #3461154
統計: A(147), B(138), C(194), D(1722), E(0) #3461154
詳解 (共 6 筆)
#648853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之手段?
(A) 課處怠金✔️
這是《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的「間接強制」方法之一,用來強制人民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ㅤㅤ
(B) 拆除建築物✔️
這可以看作是兩種執行手段:
-
若是在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拆除義務後,由機關代為拆除,則屬於「代履行」(間接強制)。
-
若是直接以實力拆除,則屬於「直接強制」。
-
兩者都是《行政執行法》規定的執行手段。

ㅤㅤ
(C) 扣留動產✔️
- 這是《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即時強制」方法之一,用於預防危害。
- 同時,「查封」動產也是執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因此,扣留/查封動產是行政執行的手段。
ㅤㅤ
(D) 實施告誡❌
-
不屬於。告誡並不是一種「執行手段」,而是一種「行政罰」。
根據《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告誡」屬於警告性處分,是一種獨立的、較輕微的行政處罰種類。 -
區別:
-
行政罰(如告誡):是針對過去的違法行為所下的「處罰決定」。
-
行政執行:是在人民不履行「處罰決定」或「其他義務」時,所採取的「後續強制措施」。
-
|
行政罰法第 2 條 (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
70
0
#6487012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22
0
#6503053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