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行政罰?
(A)甲為證券商之總經理,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遭主管機關解除其經理人職務
(B)乙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C)丙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遭主管 機關沒入其器械
(D)丁為學校教師,因體罰學生,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 遭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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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0), B(183), C(956), D(328), E(0) #3225738
統計: A(3290), B(183), C(956), D(328), E(0) #3225738
詳解 (共 10 筆)
#6108445
行政罰法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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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391
行政罰有懲罰性行政處分和一般不利處分之區分。(A)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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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5618
裁罰性不利處分與管制性不利處分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處分:裁罰性不利處分是為處罰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帶有制裁性;而管制性不利處分的目的是為了維持未來秩序、防止或排除危害,不以處罰為目的。 兩者在目的、要件及適用法律上有所不同。
裁罰性不利處分
目的: 針對過去不法行為,進行制裁和非難。
要件: 必須基於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性質: 具有制裁性,通常是對行為人施加財產、自由或其他權益上的限制或剝奪。
例子: 開車闖紅燈被罰款、違反都市計畫法規,被處罰鍰。
管制性不利處分
目的: 為達成行政目的,防止或排除危害發生或擴大,屬預防性或管制性措施。
要件: 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而是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行政目的。
性質: 不具有制裁性,通常是為了除去違法狀態或維持行政秩序。
例子: 違法傾倒廢棄物,被命令限期清除、非法營業的車輛,被吊扣或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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