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
(B)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C)限制權利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之必要者
(D)行政機關決定舉行公聽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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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817), C(179), D(1422), E(0) #3461156
統計: A(79), B(817), C(179), D(1422), E(0) #3461156
詳解 (共 6 筆)
#7312906
行政程序法 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A)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B)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C)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A)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B)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C)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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