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處分相對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須經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B)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須經由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D)直接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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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1450), C(135), D(264), E(0) #3461161

詳解 (共 5 筆)

#6487018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處分相對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 須經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此為標準的訴願程序,但因《公平交易法》有特別規定,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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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1項設有特別規定,不服公平會處分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無須踐行訴願程序。

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

1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2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1. 一般原則:訴願先行主義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的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先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對於訴願決定不服,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這就是所謂的「訴願先行原則」。

  2. 特別規定:公平交易法之例外
    然而,有些法律會基於案件的專業性、複雜性或時效性考量,設下特別規定,允許當事人跳過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1項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其條文內容為:「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這條規定明確排除了「訴願先行原則」的適用。因此,當事人對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做的處分不服時,不需要先提起訴願,可以直接向管轄的行政法院(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 須經由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1. 《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1項設有特別規定,不服公平會處分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無須踐行訴願程序。
  2. 即使要走訴願程序,訴願書也是向原處分機關(公平會)或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提出,而非向其內部的審議委員會提出。此選項程序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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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直接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1. 《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1項設有特別規定,不服公平會處分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無須踐行訴願程序。
  2. 即使要走訴願程序,訴願管轄機關是「行政院」,而非其內部的「訴願審議委員會」。此選項在法律主體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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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條之1第1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1項
上述兩法條都規定免除訴願程序,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例外】
中選會需要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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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依《公平交易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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