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何者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A)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B)收容聲請事件
(C)涉訟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再審事件
(D)稅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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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9), B(291), C(161), D(287), E(0) #3461166
統計: A(1519), B(291), C(161), D(287), E(0) #3461166
詳解 (共 4 筆)
#7047410
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
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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