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刑事被告甲以地方法院承審其被訴案件之某法官執行職務偏頗為由,聲請該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向高等法院具狀聲請該法官迴避
(B)甲應證明該法官執行職務偏頗之事實
(C)甲聲請該法官迴避,若經法院裁定駁回,甲可提起抗告
(D)若該法官經法院裁定迴避,則案件應移轉到其他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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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607), C(3066), D(75), E(0) #630887

詳解 (共 8 筆)

#924169
(A)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 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B)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之事實應釋明之。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C)刑事訴訟法第23條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D)若該法官經法院裁定迴避,則案件應移轉到其他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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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707
D錯的應該是:如該法官被法院裁定迴避,則該案件應由代理次序在後的同法院法官接手審判(法組 - 司法事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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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664
A→聲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B→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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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9834
(A)甲應向高等法院具狀聲請該法官迴避(...
(共 2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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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130

移轉管轄

移轉管轄法院因法律(例如法官均迴避)或事實(例如法官病故而無其他同院法官)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當事人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直接上級法院或其再上級法院以裁定移轉於其管轄區域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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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973
第 20 條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第 23 條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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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288
刑訴的推事已全部給為法官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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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6195
第21條 申請法官迴避

III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第23條 聲請迴避駁回之救濟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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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66911
未解鎖
18: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
(共 3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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