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有關判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
(B)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C)判決,於例外情形得僅以口頭宣示即可,不需製作判決書
(D)宣示判決期日,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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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636), C(6082), D(1693), E(43) #529726
統計: A(246), B(636), C(6082), D(1693), E(43) #529726
詳解 (共 10 筆)
#777847
第223條
I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A);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B)。
II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
III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D)。
IV前項判決之宣示,應本於已作成之判決原本為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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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5245
別打擊自己的信心
機會也是要自己努力争取
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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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067
宣示就是在法庭上宣示被告可能判什麼罪還是結果。公告就是貼在公布欄還是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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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793
回六樓:公開審判→「審」:經言詞辯論 「判」:當庭宣示
如果僅用公告(未開庭)→違反法庭公開原則
資料擷取於FB公務人員考試之問題討論
如果僅用公告(未開庭)→違反法庭公開原則
資料擷取於FB公務人員考試之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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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391
簡易訴訟程序:民訴434: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 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 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 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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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784
請問考過法學的同學 你們都考幾分
看了歷次考題 淚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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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146557
第223條 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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