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地方自治監督機關如何進行對於下列地方公職人員辭職之監督?
(A). 鎮長應向縣政府提出辭職並經內政部核准
(B). 里長向鄉長提出口頭或書面辭職並經核准
(C). 縣長應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辭呈並經核准
(D). 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辭呈並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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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63), C(43), D(1858), E(0) #388571
統計: A(75), B(63), C(43), D(1858), E(0) #388571
詳解 (共 3 筆)
#649796
(A)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
(B)鄉下設村 沒有里長 里長應向鎮長、市長書面提出請辭
(C)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
(B)鄉下設村 沒有里長 里長應向鎮長、市長書面提出請辭
(C)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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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90
第82條(地方首長之派員代理及補選)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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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851
、鄰長辭職應備具申請書經村(里)辦公處報請鄉(鎮、市)公所核准後生效。 |
| 、鄰長於任內有辭職、去職或死亡,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村(里)長遴報鄉(鎮、市)公所補聘之,均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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