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得在自治條例中規定處以行政罰之地方自治團體有:
(A)僅直轄市
(B)直轄市、縣(市)
(C)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D)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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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4857), C(1405), D(136), E(0) #370456

詳解 (共 4 筆)

#62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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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時
直轄市法規,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規章,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其餘自治條例規定無罰則時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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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600

第 26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 稱縣 ()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直轄市法規、縣 ()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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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942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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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089
11 直轄市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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