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縣(市)議員以議員個人身分要求調閱縣(市)政府文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縣(市)議員個人有調閱權,但應親自調閱
(B)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有正當理由外,縣(市)議員個人有調閱權,縣(市)政府不得拒絕
(C)除涉及機密文件外,縣(市)議員個人有調閱權,縣(市)政府不得拒絕
(D)縣(市)議員個人無調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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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29), C(350), D(801), E(0) #1269576

詳解 (共 3 筆)

#1355019
民意代表個人無向行政機關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
 
【 內政部90年6月5日台(90)內民字第9004896號函 】

查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解釋略以:「……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照上開解釋意旨,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且上開所指係立法機關之職權,與民意代表個人之職權無涉。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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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092
所以縣市議員還是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來調閱縣府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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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3614

回給三樓喔

 

內政部90年 6月 5日(90)台內民字第 9004896號函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現已更名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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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3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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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解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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