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保險法第 83 條規定:「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
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此一規定屬於下列何者?
(A)強行法之命令規定
(B)強行法之禁止規定
(C)任意法之補充規定
(D)任意法之解釋規定
統計: A(2864), B(403), C(6282), D(1694), E(0) #1808949
詳解 (共 8 筆)
強行法:因法律規定之內容關係到「公益」,因此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其條文文句多有「不得...」、「應...」、「非...不得...」之規定。公法多數規定屬強行法,但非必盡為強行法,例如:刑法之「告訴乃論」規定,允許告訴人自由決定是否提出告訴,民事訴訟法之「合意管轄」規定,允許訴訟當事人以合意自由決定管轄。
強行法依其內容的性質可分為:
1.強制法規:強制當事人為某種行為之法,如各種稅法規定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2.禁止法規:禁止為某種行為之法,如刑法禁止人民犯罪。
任意法: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其條文文句多有「得...」、「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之規定。私法多數規定屬任意法法,但非必盡為任意法,例如:民法§982結婚形式要件之規定、§985重婚之禁止。
任意法依其內容的性質可分為:
1.補充法規:乃當事人意思欠缺時,依法律之規定補充適用之,如關於夫妻財產制,未有特別約定者,適用法定財產制。
2.解釋法規:乃當事人意思不明時,予以解釋之法規,如民法§4。
任意法可分為下列二種:
(1)補充規定:指當事人就某一種法律關係缺乏約定時,由法律預設適用準
則,以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足,如當事人另有約定,及排除其適用,我國民法典
中的任意規定,多屬此類規定,例如民法的二一三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
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訂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又例如同法第四二九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
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均屬補充規定。
(2)解釋規定:指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係的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確時由法律預
設一定效果以釋明其意思。例如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
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期契約為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