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向乙購買書,回家後發現該書有缺頁之問題。關於乙之給付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給付不能
(B)給付遲延
(C)權利瑕疵
(D)不完全給付
統計: A(118), B(89), C(718), D(2450), E(0) #2796661
詳解 (共 7 筆)
(A) 給付不能=>客觀不能,無法補正,我就要世界上獨一無二的那台車
權力的瑕疵擔保 (賣房子不能賣別人的房子)
(C) 權利瑕疵
給付不能
又稱為「不能給付」,依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債務人負有一定給付的義務,但卻無法依債務內容履行。
例如甲乙簽訂買賣契約,由甲向乙購買A車,並約定簽約後10日後交車,但該車在簽約隔天就被第三人偷走,以致於乙無法依約定將A車交給甲,乙就是給付不能。
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給付不能之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故「給付不能」即為債務人履行義務之界線。
給付遲延
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至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並應負遲延責任。
例如甲向乙訂製結婚禮服一套,並約定結婚前一日交付,但乙在婚禮結束後才交付,就構成給付遲延。
不完全給付
在契約關係中,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給付,不符合契約的約定,無法符合原來成立債的目的或本旨,如物品有瑕疵、數量有不足、給付之時間、方法不恰當等。
例如甲和乙簽立買賣契約,約定甲向乙買受蘋果100箱,但乙只交付80箱給甲,乙的交付並不符合契約的約定,就屬不完全給付。契約的一方履行契約有不完全給付的情形,就要對他方負損害賠償等責任。
給付不能又稱為「不能給付」,依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債務人負有一定給付的義務,但卻無法依債務內容履行。例如甲乙簽訂買賣契約,由甲向乙購買A車,並約定簽約後10日後交車,但該車在簽約隔天就被第三人偷走,以致於乙無法依約定將A車交給甲,乙就是給付不能。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給付不能之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故「給付不能」即為債務人履行義務之界線。給付遲延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至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並應負遲延責任。例如甲向乙訂製結婚禮服一套,並約定結婚前一日交付,但乙在婚禮結束後才交付,就構成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在契約關係中,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給付,不符合契約的約定,無法符合原來成立債的目的或本旨,如物品有瑕疵、數量有不足、給付之時間、方法不恰當等。例如甲和乙簽立買賣契約,約定甲向乙買受蘋果100箱,但乙只交付80箱給甲,乙的交付並不符合契約的約定,就屬不完全給付。契約的一方履行契約有不完全給付的情形,就要對他方負損害賠償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