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職業學校法」規定,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多少學分?
(A)128 學分
(B)140 學分
(C)150 學分
(D)160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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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2), C(14), D(24), E(0) #900248
統計: A(27), B(12), C(14), D(24), E(0) #900248
詳解 (共 3 筆)
#157986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發布 )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 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本校高職畢業條件:(102學年度入學將於104學年度畢業者)
下列為學生畢業要求應注意事項:
一、學業成績完全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取得畢業資格
1.部定必修科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2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
含實習科目至少30學分以上及格。
3.總學分數160學分及格。
二、且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三、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http://www.ksvcs.kh.edu.tw/ksvcs/?/article/id-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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