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幸福縣成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人數為15人。依相關規定,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幾人?
(A)7
(B)8
(C)9
(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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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3), B(4401), C(355), D(10084), E(0) #399519

詳解 (共 10 筆)

#1263248
整理一下:
(1)四大會議:
     性平、教評、教申、考績
(2)依性別來分:
     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
     only性平,女性不得少1/2(因為要平等)
(3)依未兼行政之教師:
     教評(平等):1/2
     教申(延伸):2/3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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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15
Ruwen Hou 高三下 (2011/...
(共 12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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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6
#1635037

轉貼~~~

1.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

 (1)審查國中小教科書   (2)教師代表不得少於1/3   (3)法規:國教法

2.教評會
 (1)教師的聘任、解聘等  (2)教師未兼行政不得少於1/2  (3)法規:教師法

3.教師申訴委員會  
(1)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 (2)教師未兼行政不得少於2/3 (3)法規:教師法

對於性別的比例
1. 性別平等委員會:女性委員(1/2)
2. 申訴評議委員會、教評會 :任一性別(1/3)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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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743

最佳解有些有誤導,法源不太對,更正一下:

人數規定

A.  1/2

Ø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Ø  聘任組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法):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B.   1/3

Ø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Ø   審議教科書國民教育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

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C.   2/3

Ø   聘任教師之教評會委員 (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Ø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Ø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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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13
考這個要逼死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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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563
教評會:1/2
教師申評會: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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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94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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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3015
1.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共 12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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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753

Ø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最新法規-民國 102 08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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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707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法):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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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1277751
未解鎖
整理一下: (1)四大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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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30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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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  (1)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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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46911
未解鎖
任一性別教師代表出席教圖1/3教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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