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幸福縣成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人數為15人。依相關規定,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幾人?
(A)7
(B)8
(C)9
(D)10
統計: A(882), B(2819), C(293), D(5891), E(0) #576834
詳解 (共 10 筆)
人數規定
A. 1/2:
Ø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Ø 聘任組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法):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B. 1/3:
Ø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Ø 審議教科書(國民教育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
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C. 2/3:
Ø 聘任教師之教評會委員 (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Ø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Ø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
| 教師、專家比例 | 1.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 國教法 (1)審查國中小教科書 (2)教師代表不得少於1/3 2. 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師法 (1)教師的聘任、解聘等 (2)教師未兼行政不得少於1/2 (一般1/2出席1/2通過;長聘2/3出席2/3通過) 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法 (1)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 (2)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2/3 4. 環境教育審議會 專家學者+團體代表→2/3 5. 特教鑑輔會,特教諮詢會 教育行政+學校行政→1/2 6.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專家學者+團體代表→1/2 7.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專家學者→1/3 |
| 性別比例 | |
| 原住民比例 | 1.原住民重點學校 聘任原住民身分教師→1/3 2.原住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 原住民族→1/2 |
| 身障者比例 |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民間機構團體+身心障礙者→1/3 |
| 家長的比例 | 1.校長遴選 家長→1/5 2.學生申評會 家長→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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