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教保服務人員照顧幼兒時動作粗魯,造成幼兒受傷,經調查後確實已達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此時該教保
服務人員面臨的裁罰不包括哪一項?
(A)罰款
(B)公告姓名
(C)不得受聘為教保服務人員
(D)登
報道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9), B(77), C(141), D(2074), E(0) #2967720
統計: A(79), B(77), C(141), D(2074), E(0) #2967720
詳解 (共 5 筆)
#558180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九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資量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0年1月20日)修正發布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