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為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
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上述「兩公約」係指下列何者?
(A)自由與安全權利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
(B)公民與選舉權利國際公約及社會安全權利國際公約
(C)政治與自由權利國際公約及社會衛生福利權利國際公約
(D)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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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7), B(629), C(327), D(2413), E(0) #2339966
統計: A(1107), B(629), C(327), D(2413), E(0) #2339966
詳解 (共 5 筆)
#4044019
一、「兩公約」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之合稱,係聯合國為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二二00號決議通過。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其保障,務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之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
二、我國在1967年10月5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但因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10月25日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使我國失去代表權,無法再參加聯合國之活動,以致四十二年來皆未批准兩公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進而提升我國際人權地位,自應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澈底實踐此兩公約。行政院爰將上開兩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98年3月31日立法院審議通過兩公約,總統於同年5月14日批准,並自98年12月10日施行。
二、我國在1967年10月5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但因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10月25日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使我國失去代表權,無法再參加聯合國之活動,以致四十二年來皆未批准兩公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進而提升我國際人權地位,自應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澈底實踐此兩公約。行政院爰將上開兩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98年3月31日立法院審議通過兩公約,總統於同年5月14日批准,並自98年12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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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474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 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 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 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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