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當輔導諮商人員因為個案相關的訴訟需要上法庭時,除
非是保密例外的事件,否則輔導諮商人員在沒有獲得個
案的同意時,可以在法庭上拒絕洩漏輔導諮商會談的內
容資料,是哪一種保護當事人的諮商倫理概念?
(A)保密
(B)知後同意
(C)溝通特權
(D)價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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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53), C(616), D(2), E(0) #2350718
統計: A(297), B(53), C(616), D(2), E(0) #2350718
詳解 (共 5 筆)
#5415930
溝通特權又稱特權溝通,是諮商倫理議題中的重要概念,也是法律上的概念。指當事人和諮商師之間在諮商過程中的晤談內容,不能在法庭當中被陳述出來,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自己的權利。即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保密權,法律保障接受專業服務的當事人在專業服務過程中的晤談內容不被洩露。諮商師有保密的法律責任,但此特權不可使正義及司法受傷害,諮商師仍應向個案說明保密的例外情形。
溝通特權的例外情形
溝通特權也有例外的情形,諮商師仍是需要通報或舉發的。如下述:
(1)當諮商師被法院指定提供專家意見時
(2)當諮商師評估有自殺危機的可能性
(3)當當事人對諮商師提出控訴時
(4)在任何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心理狀況作為賠償損害的要求或辯護時
(5)如果當事人未成年,諮商師相信兒童是某罪行中的受害者,如亂倫或兒童虐待
(6)當諮商師認定當事人由於心理失常而必須住院治療時
(7)當法院要求時
(8)當事人顯露犯罪意圖或被評估可能對社會或自己有危險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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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5160
個人見解:溝通特權和保密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隱私,但溝通特權是法律賦予諮商師在法庭上的權利,而保密比較像是諮商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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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特權與保密義務的性質差異:
保密義務:知悉他方秘密,基於職業倫理,而對該秘密負有保密的責任。
溝通特權:國家為使該責任得以貫徹,賦予特定職業之當事人得於法庭中要求特定職業人不得為證言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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