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證券商得為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條件為:(A)證券自營商(B)證券承銷商(C)證券經紀商(D)經營前三項業務之綜合證券商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3 條本準則所稱發行人,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且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