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警察對於特定對象,得行使「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職權,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第三人」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B) 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之行為,如屬犯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外,其屬違反行政法規者不罰
(C)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
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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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119), C(138), D(71), E(0) #2546478
統計: A(62), B(3119), C(138), D(71), E(0) #2546478
詳解 (共 2 筆)
#4434350
(A) 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正確
(B) 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之行為,如屬犯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外,其屬違反行政法規者不罰
刑事責任、行政法規皆罰
(C)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正確
(D)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A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B C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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