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警察對於特定對象,得行使「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職權,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第三人」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B) 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之行為,如屬犯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外,其屬違反行政法規者不罰
(C)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 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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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119), C(138), D(71), E(0) #2546478

詳解 (共 2 筆)

#4434350

(A) 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正確

 

(B) 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之行為,如屬犯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外,其屬違反行政法規者不罰

 

刑事責任、行政法規皆罰

 

 

(C)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正確

 

(D)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A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行為
B         C

IV. 第三人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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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236
<警察職權行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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