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刑法有關緩刑的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A)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方可能被宣告緩刑
(B)法官為緩刑宣告時,得斟酌情形,要求受緩刑宣告之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C)緩刑之期間自法院宣示判決之日起算
(D)緩刑之期間為2年以上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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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6), B(986), C(4026), D(1174), E(0) #138757
統計: A(1116), B(986), C(4026), D(1174), E(0) #138757
詳解 (共 10 筆)
#124727
宣示判決只是法院宣告你真正要判的刑責與要執行的刑度
裁判確定是指經過法定期間仍未上訴 裁判就因而確定
除有相當情是可以申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否則都無法救濟
就是要準備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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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67
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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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47
刑法
| 第 37 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
| 第 74 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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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217
C錯在: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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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08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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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382
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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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675
(C)緩刑之期間自法院宣示判決之日起算
法院宣示判決後不是馬上確定 必須等裁判確定後才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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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805
裁判確定之日就是指「判決定讞不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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