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人民如與 A 直轄市之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下列何機關於該行政契約關係外行使 公權力,有補償規定之適用?
(A)內政部
(B) A 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
(C)原住民族委員會
(D)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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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9), C(20), D(42), E(0) #3505868

詳解 (共 2 筆)

#6595172
行政程序法 第 145 條 第1項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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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906
人民如與 A 直轄市之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下列何機關於該行政契約關係外行使 公權力,有補償規定之適用?
(A) 內政部❌
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與人民與 A 市所簽之契約並無直接行政行為關聯,一般不涉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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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
  1.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2. 雖然同屬於A直轄市政府,但在法律上,「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地政主管機關」是兩個獨立的、權責分明的行政機關。
  3. 地政機關若因都市計畫變更、土地徵收等公權力行為,影響了原民會與人民間的契約(例如土地利用契約),地政機關就構成「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應負補償責任。這是最典型的情境。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

1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2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4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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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原住民族委員會❌
屬中央機關,除非另有特別法規,否則與直轄市原住民族契約關係之外不直接生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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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公所❌
屬於區級行政機關,主要為區政管理,無土地徵收或都市計畫等補償規定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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