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行政罰與刑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與刑法有別,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法行為,並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者
(B)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不得因不知法律或法規而免除刑事或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處罰
(D)行政罰法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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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64), C(10), D(15), E(0) #3505871
統計: A(13), B(64), C(10), D(15), E(0) #3505871
詳解 (共 2 筆)
#6589473
關於行政罰與刑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與刑法有別,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法行為,並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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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共同犯罪的型態上,明確區分「共同正犯」(第28條)、「教唆犯」(第29條)與「幫助犯」(第30條),並依其不同角色而有不同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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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根據《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此條文採「單一正犯理論」,意即所有共同參與違法行為之人,不論其角色是主要實施、教唆或幫助,均被視為正犯,並根據其各自的行為情節輕重來處罰,並不像刑法有教唆犯、幫助犯的區分。
(B)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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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此為《刑法》第12條第2項的規定,意即在刑法領域,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犯,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過失犯,才會對過失行為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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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行政罰領域,原則正好相反。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7條的立法精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原則上過失也應處罰,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出於故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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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選項的錯誤在於將「過失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這個刑法原則,錯誤地當成行政罰也適用的通則。
(C) 不得因不知法律或法規而免除刑事或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處罰✔️
此為「不知法律不免責」原則,在兩種法律中均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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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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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兩者都揭示了人民有知法守法的義務,不能以不了解法律作為免責的藉口,但都保留了依個案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彈性。
(D) 行政罰法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限✔️
《行政罰法》第1條開宗明義即指出,其適用範圍是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行為。行政罰的目的在於確保行政法規的執行與效力;而刑罰則是處罰侵害國家、社會或個人法益的「犯罪行為」,兩者的處罰對象與目的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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