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函覆 「本案不符情事重大變更之法定要件」 ,拒絕調整。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A)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同意調整之行政處分
(B)提起一般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為確認情事變更法律關係存在之判決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D)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法院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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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4), C(46), D(10), E(0) #350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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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806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5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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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函覆 「本案不符情事重大變更之法定要件」 ,拒絕調整。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A)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同意調整之行政處分❌
  1. 課予義務訴訟的前提是「申請行政處分被駁回」
  2. 契約調整並非申請處分,故路徑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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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起一般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為確認情事變更法律關係存在之判決❌
  1. 雖然情事變更涉及法律關係,但「一般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
  2. 既然甲的最終目的是要「調整內容」(即要求對方做出具體行為),應優先提起具有執行力的「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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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1. 本案的爭議核心源於雙方所締結的「行政契約」。甲君是基於行政程序法第147條關於「情事變更」的規定,請求調整契約內容。這屬於因公法上契約所產生的爭議。

  2.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352 號判決見解,甲若認為符合情事變更,應行政程序法第14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他方(相對人)調整契約內容,他方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請求為調整之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相對人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以完成契約之變更,如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即視為相對人已為同意之意思表示。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352 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第3項)第1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依前開規定請求他方(相對人)調整契約內容,他方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請求為調整之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相對人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以完成契約之變更,如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即視為相對人已為同意之意思表示。

(D) 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法院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1. 撤銷訴訟「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
  2. 契約爭議不採此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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