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關於審判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對人民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認無審判權而屬於刑事法院之審判權時,得逕予裁定駁回其訴
(B)民事法院認無審判權移送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應聲請大法官就審判權爭議作成統 一解釋
(C)依現行制度,難以區分法律關係屬於公法或私法時,當事人可以合意定審判權之歸屬,受理之法院 受其拘束,不得再依職權審查審判權之有無
(D)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無審判權,以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審理,該裁定確定後,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 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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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 C(8), D(45), E(0) #3505883
統計: A(2), B(7), C(8), D(45), E(0) #3505883
詳解 (共 2 筆)
#6632559
關於審判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法院對人民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認無審判權而屬於刑事法院之審判權時,得逕予裁定駁回其訴❌
- 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規定,若法院認其無審判權,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法院,不得逕行裁定駁回。
- 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時,應將案件裁定移送而非駁回,以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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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 1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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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事法院認無審判權移送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應聲請大法官就審判權爭議作成統 一解釋❌
- 此為舊制下的作法。自2022年1月4日《法院組織法》及相關訴訟法修正施行後,解決審判權積極或消極衝突的機制已有所變更。
- 依現行《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就民事法院移送之訴訟,除有特定情形外,認其無審判權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行政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而非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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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 7-4 條 1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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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依現行制度,難以區分法律關係屬於公法或私法時,當事人可以合意定審判權之歸屬,受理之法院受其拘束,不得再依職權審查審判權之有無❌
- 審判權的劃分屬於公法上之權力分派,涉及公益,為「強制規定」。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認定,並不受當事人意思之拘束。雖然在特定情況下(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第1項但書),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時,普通法院可例外取得審判權,但這並非通則,且不能解釋為法院「不得再依職權審查」,其適用範圍有嚴格限制。
- 因此,「當事人可以合意定審判權」、「法院受其拘束」的說法過於簡化且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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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無審判權,以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審理,該裁定確定後,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 此選項完整且精確地描述了現行法下解決審判權消極衝突(即法院間互推皮球)的標準程序之一。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第1項的規定,普通法院(民事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原則上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以終局解決此一審判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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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 1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2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3 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4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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