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非屬應適用律師強制代理之事件或案件?
(A)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B)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C)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就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
(D)人民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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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9), C(41), D(9), E(0) #3505882
統計: A(19), B(39), C(41), D(9), E(0) #3505882
詳解 (共 2 筆)
#6628859
下列何者非屬應適用律師強制代理之事件或案件?
(A)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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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 1 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A)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B)。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D)。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
(B)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同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 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就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
-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處的用字是「得」,表示「可以」委任,而非「應該」或「必須」委任。
- 因此,人民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時,可以選擇自己提出聲請,也可以委任律師,並非強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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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8 條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言詞辯論案件則採強制代理制度) I.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 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二、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相對人。 三、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 |
(D) 人民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關於人民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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