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一 A 轎車,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經乙、丙之同意,得將 A 車設定質權於庚
(B)甲經丁、戊之同意,得將 A 車出租於辛
(C)甲得未經乙、丙、丁、戊之同意,將自己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於壬
(D)甲得未經乙、丙、丁、戊之同意,修補 A 車之破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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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50), C(110), D(27), E(0) #376990
統計: A(162), B(50), C(110), D(27), E(0) #376990
詳解 (共 5 筆)
#522100
民法819條第2項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選項(A)將共有物A車設定質權於庚之行為,屬於對共有物設定負擔,故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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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618
給樓上,我的理解如下:
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一 A 轎車,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甲經丁、戊之同意,得將 A 車出租於辛
共有是物權關係,處分、變更等處分行為,如樓上各先進所言,須全體同意。
但租賃(租車)是管理行為,依樓上說的民法第820條「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為多數決,所以B沒有錯,這題是選錯誤的選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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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46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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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597
這題出的真好,我中陷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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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328
請問B為什麼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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