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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2 股務人員-股務作業法規#68558 | 科目:證照◆股務作業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2 股務人員-股務作業法規#68558

年份:106年

科目:證照◆股務作業法規

36.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股份者,應於取 得後╴╴內,向金管會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金管會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A)十日
(B)五日
(C)三日
(D)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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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31193
未解鎖
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之申報義務為何?...
(共 2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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