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若今日(15 日,星期一)撮合成交者,某證券經紀商之投資人出現有價證券違約交割時,證券商
最遲應於何時向證交所申報違約?
(A)16 日下午 6 時前
(B)16 日下午 8 時前
(C)17 日上午 11 時前
(D)17 日收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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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9), C(1434), D(154), E(0) #3089951
統計: A(70), B(19), C(1434), D(154), E(0) #3089951
詳解 (共 2 筆)
#6351239
壹、證券經紀商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之申報處理作業應依本公司營
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證券經紀商受
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及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貳、違約申報作業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
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電腦傳輸:
(一)輸入時間:
1.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委託人及其
代理人違約資訊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
日上午十一時;但因銀行作業致逾上午十一時始行知悉應付價金
不足者,亦應即行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次日檢具銀
行證明文件函報本公司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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