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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財稅專業證-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64086 | 科目: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財稅專業證-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64086

年份:103年

科目: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36. 請問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列舉扣除額項目中,有那些項目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含受扶養)直 系親屬身分之支出始能列報扣除?
(A)捐贈及保險費
(B)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
(C)災害損失及捐贈
(D)房屋 租金支出及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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